人民网昆明10月22日电 (记者程浩)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18条,涉及严控商品房建设增量、优化存量、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
严控商品房建设增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新增住宅供应节奏,各州(市)应当结合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全过程管理,新建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
优化存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以需定购、自主决策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鼓励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户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未售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经营。
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
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方面,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
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全省各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统一为不低于15%,在此基础上,各地因城施策自主确定最低首付比例下限。
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支持各州(市)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落实多子女家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支持政策。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