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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也有 不过主体分歧

  1、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劳动力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

  4、灵活用工服务,灵活用工可以看成劳务外包的2.0版本,是指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企业通过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非雇佣或劳务关系,双方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平等的业务承揽合作。简而言之,就是在灵活用工的新业态中,服务平台(比如外卖平台)和提供服务的人(比如外卖小哥)之间,并无直接劳务雇佣关系。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个人构成民事关系,服务平台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1.员工受到的管理: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是用人单位。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2.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提醒,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税目不同。劳务派遣是商务辅助服务的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是商务辅助服务的劳动力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是经济代理服务。

  劳务派遣和劳动力外包,是全额确认收入;人力资源外包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灵活用工,可以看成是进化版的劳务外包。因为不需要劳务派遣的资质要求和人员比例要求,也解决了劳务外包的人员隶属关系和个税问题,同时还拿到当地的政府返还和委托代征资质(类似于众筹模式,找当地政府拿个打包价对应的返还比例)。所以,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灵活用工相对于劳务外包成本更低。灵活用工主要的短板在于,范围受限。不像是劳务外包可以全都做。

  灵活用工平台业务主要适用于零工场景,适用于自由职业者服务和推介服务等。比如共享经济、餐饮酒店、市场推广、网约出行、外卖快递、设计咨询、教育培训、活动策划、房地产经纪。

  另外一点就是需要选择合适的平台,平台需要对风险有较高的管控和甄别能力。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需要有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态度。近期我们接触到的零工平台客户,在风控方面就投入了较大审核力度和成本。

  灵活用工原则上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说劳务外包相当于企业将用人相关风险转嫁给了劳务外包公司,那么,灵活用工,相当于企业将用人相关风险进一步下推,转嫁给了灵活用工平台或者与其签约的个人(临时税务登记部分地区较快,个体工商户一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伴随业务发展,支持临时税务登记平滑升级至个体户。个人变成了个体户相对容易。)成本也会更低,因为平台可能有当地政府的资质以及较高的财税返还。

  劳务分包和人力资源外包:除非有特别法规定,无特别经营资质要求,参考民法典

  劳务派遣有劳动关系 需要有劳务派遣资质,人力资源外包也有 但是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可以没有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有资质。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并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服务之前,外派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已签订了固定合同,在没有对外派遣时,劳务派遣公司仍需承担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所有责任。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劳动关系争议被认定、裁决、判决或被有关部门要求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的,均由用工单位承担。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人事综合服务及代收代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服务。

  劳动力外包:即业务外包,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劳务公司从发包人处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力外包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劳务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劳务公司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劳务公司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且外包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

  劳动力外包承包商一般没有特殊的业务资格要求,除非有专门的法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立并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版)之案例 6-12 中列举了进出口贸易、大宗商品贸易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劳务派遣业务、物流公司转包服务业务等五个案例。

  案例三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与用工单位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表明劳务派遣单位能够主导派遣人员向用工单位提供的服务,承担了按照有关服务合同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对劳务者进行选择并签署劳动合同,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且需要就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向用工单位负责。在服务定价方面,不存在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具备自主定价权,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安排中更多地体现了主要责任人的特征,可适用总额法。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所有责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人事综合服务及代收代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服务。因此,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代理人,对代收的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不能确认收入,应仅就收到的服务费确认收入。

  劳动力外包即业务外包,由劳务公司自主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并承担主要责任。外包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项目发包人无关。在服务定价方面,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服务收费是和发包人协商确认,具有自主定价权。因此,劳务公司对劳务外包收入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5%差额征税或者6%/1%全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5%/1%差额征税 或者 6% 1%经纪代理服务,劳动力外包-不存在差额征税,只有全额征税,税率可以是6% 9% 13%,或者1%,灵活用工-可能存在支付5%获得6%发票的情况,因为平台有财政返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为1%)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劳动力外包属于现代服务项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或普票。

  劳动力外包如果是发包给建安行业,实质就是建筑劳务分包,那么这样就按照建筑业税率9%计税。如果是劳动力外包给机械加工,那就是属于外协外扩,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计税。其他的劳动力外包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下,按照6%计税。

  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对于该问题,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回复不一致。多数地方认为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

  劳务派遣是全额或者差额计税,会计全额;劳动力外包是全额计税,会计也是;人力资源外包是差额计税计收入;灵活用工是全额法。

  没有特殊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额计税,特殊规定:财税[2016]第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注意: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a.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a.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基数(离职补偿不算),劳务外包不计入,灵活用工不计入工资,可以作为服务费支出。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人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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