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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不认定为“因做事因为”

  

普通不认定为“因做事因为”

  在公司外出团建的篝火晚会上,一员工滑倒摔致手臂骨折,为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工伤保险认定争议案件。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团建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顿感左上臂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团建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公司组织的此次团建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游览、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李某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时,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员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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